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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经济税收规则调整动态

摘录:南京财经大学图书馆     更新日期:2020年09月28日 09:41     类别:财经类   总浏览:4136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迅猛推进,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并加速向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推动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2018年全球数字经济总规模超过30.2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高达40.3%。[1]数字经济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带动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驱动力量。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现行的国际税收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英法意等国都在积极推进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调整。
(一)OECD提出“双支柱”方案
OECD多年来一直在着力推进多边数字税收规则的制定。早在2015年,OECD在其发布的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一项行动计划中就指出了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带来的挑战。近几年,OECD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数字经济征税的文件,包括2018年3月的《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2019年1月的《政策简报——应对数字化经济的税收挑战》、5月的《工作计划——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共识解决方案》、10月的《支柱一的“统一方法”提议》以及11月的《关于支柱二的公众咨询文件》等。在2019年1月发布的《政策简报》中,OECD提出了“修订利润分配及联结度规则”和“全球反税基侵蚀解决方案”双支柱框架体系。之后的多项文件围绕双支柱框架对相关解决方案进行了持续探讨和完善。
支柱一,旨在修正和完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及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方法。在2019年2月发布的一份征询文件中,OECD在支柱一下提出了“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和“显著经济存在”三种方案。之后,为了促使各国尽快达成共识,OECD融合了三个方案的共同点,发布了新的提案并提出了“统一方法”。根据最新提案,关于支柱一的“统一方法”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支柱一的解决方案适用于面向消费者的大型企业,不仅包含与用户远程互动的高度数字化企业,也包含其他利用数字技术手段销售产品、拓展消费群的企业,并将年收入7.5亿欧元作为门槛。二是提出新的联结度规则。当一个企业与市场国有持续且重大的联系时,市场国即对此企业拥有征税权,而不考虑企业在市场国是否有实际场所,从而避免数字经济时代“常设机构”难以判定的问题。其中,企业与市场国是否存在持续且重大的联系,可通过设立一个主要基于销售收入的门槛来衡量,该门槛值可随市场规模而调整。三是提出新的利润分配规则。新的利润分配规则将利润划分为金额A、金额B、金额C三种类型,并通过“三层利润分配机制”分配给市场国。其中,金额A是指根据新征税权而分配给市场国的利润,金额B是通过市场营销及分销活动等常规活动取得的固定回报,金额C是企业在市场国从事不属于基本活动范围的活动所创造的额外利润。
支柱二,OECD主要制定了两项相互关联的规则来应对企业向免税或低税收国家转移利润的风险:一是收入归入股东规则,若公司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关联方所获取的境外收入在当地适用的税率低于最低税率水平,则股东所在国可对此项收入进行征税。二是对税基侵蚀支出征税,若向关联方支付的款项在对方国的适用税率低于最低税率水平,则来源国不允许支付方税前扣除该笔款项,且仅针对对方国已缴纳足够税款的收入给予税收协定优惠待遇。2019年11月发布的公众征询文件主要针对所得归入股东规则的重要内容进行探讨,包括使用财务报表确定税基、选择恰当的方法解决税会时间性差异、如何对所得进行汇总等。
(二)欧盟提出数字税立法提案
欧盟是数字税积极倡导者,近年来着力推动形成欧盟范围内的数字税方案。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两项分别着眼于短期和长期的数字税立法提案,力图通过两步法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是短期解决方案,即临时性的数字服务税。数字服务税适用于在线广告、数字中介、用户数据销售等用户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数字活动,征税对象是全球年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且在欧盟年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数字企业,采用对总收入征税的形式,税率为3%。
二是长期解决方案,即显著数字化存在提案。该提案着重强调数字化常设机构的新定义和修订后的利润分配规则。根据该提案,一家公司如果符合以下三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该公司就被视为具有“显著数字化存在”:(1)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的数字化服务年收入超过700万欧元;(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某一成员国拥有超过10万名用户;(3)一个纳税年度内和某一成员国用户订立超过3000份数字服务合同。对于具有“显著数字化存在”的公司,需要就可归属至“显著数字化存在”的利润在相应成员国纳税。
欧盟的数字税提案一经提出就面临着欧盟内部的严重分歧,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积极支持,但爱尔兰、瑞典、芬兰等国家则表示反对。2018年12月,德法两国又提交了一份计划草案,拟对科技公司的广告销售征收3%的税,取代欧盟原本更广泛的数字税计划,但该方案再次被否决。2019年3月在欧盟各国财长参加的会谈中,数字税计划又一次遭到了否决。目前,欧盟已暂时搁置了数字税计划,等待G20和OECD达成关于数字税收规则的一致意见。
(三)法、意等国推出单边征税措施
由于多边的数字税收规则进展缓慢,一些国家失去了耐心,开始自行采取行动,实施单边征税措施。在部分先行国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陆续加入单边征税的行列。
法国作为征收数字税的拥趸,率先实现了数字服务税的落地实施。2019年4月8日,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由法国国民议会通过;2019年7月11日,该法案在法国参议院获得通过,并在24日获得总统签署。根据法国的数字服务税法案,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来源于法国境内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数字企业,将被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法国数字服务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针对数字广告、跨境数据流动等数字交易,从事直接销售的网络平台、通讯与支付平台以及网上金融服务平台则被豁免。
意大利紧随法国之后,在2019年12月通过了新税法,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意大利的数字服务收入超过550万欧元的大型科技公司,按照公司在意大利营业收入的3%征收数字服务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意大利的数字服务税已正式开征。
法国、意大利的先行试水,带动了更多的欧盟成员国以及其他地区的国家在数字税问题上的积极跟进。奥地利在2019年12月下旬发布了数字服务税指南,土耳其的数字服务税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英国计划于2020年4月推出数字服务税。此外,还有西班牙、捷克、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诸多国家也纷纷推出或计划推出针对数字经济的征税方案。目前,在36个OECD成员国中,已有35个国家决定独立采取单边征税措施。
(摘自《税务与经济》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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