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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占;(三)买卖、代写;(五)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的处理措施包括:
(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四)内部通报批评;(六)暂缓拨付项目资金;(八)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十)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资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国科金发诚〔2022〕53号)(网页快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