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新租赁准则下不动产转租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9-12-09浏览次数:11589文章来源:dong

【资料名称】谈一谈新租赁准则下不动产转租的财税处理

【资料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资料内容】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我们假设不动产转租行为法律层面没有任何瑕疵,通过下列案例来说明新租赁准则条件下的不动产转租的财税处理。
案例:A企业将自有房屋租赁给B企业使用,A、B签订租赁合同时,A支付中介费3万元(不含税)、B支付中介费用2万元(不含税);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50万(不含税),租赁合同条款里面有条款约定,B企业有义务在租赁期到期后将房屋复原后交付给A 企业。B企业估计复原需花费3万元,B企业增量借款利率为6%,假设B企业按时支付了租金;B企业在使用3年后,因公司战略变动不需要在使用房屋了,经A企业同意后将房屋转租赁给B企业下属子公司C企业使用,年租金为45万(不含税),C企业的增量借款利率也为6%。
一、税务处理——增值税
出租人A、转租人B要缴纳。
A企业每年缴纳金额为50*9%=4.5万(假设不考虑进项抵扣);
B企业每年缴纳金额为45*9%=4.05万(假设不考虑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第二条: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各种形式”包括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
二、税务处理——房产税
A企业每年按照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50*12%=6万;
B企业不用缴纳。
政策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房产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所在地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缴纳。”该案例条件下,房屋产权归A企业所有,产权明确,房屋转租人B企业由于不具有房屋产权,因此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三、会计处理
对于出租人A来说,因为该租赁行为属于经营租赁,而经营租赁对出租人来讲,新旧租赁准则变化不大,唯一变动就是初始直接费用,旧租赁准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租赁准则采用发生时资本化,后期采用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方法进行分摊;
在该案例中,A企业应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初始费用(支付3万元中介费)资本化
借:长期待摊费用 3万
贷:银行存款 3万
(2)每年收到租金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54.5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50万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5万
借:税金及附加-房产税 6万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6万
(3)每年分摊初始直接费用
A企业采用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那么初始支付的3万元中介费也采用直线法进行分摊,每年分摊的金额为3/5=0.6万;
借:其他业务成本0.6万
贷:长期待摊费用 0.6万
(4)每年租赁物的折旧
房屋出租出去了,对于出租人A企业而言,该房产就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了,出租期间并不改变其原来的折旧政策,房屋折旧属于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成本;假定每年房屋折旧金额为1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1万
贷:累计折旧 1万
B企业转租人应该做以下处理:
A、B刚签订合同时,B企业承租人也不知道自己未来会把房子转租出去,因此,在转租行为发生之前,B企业都是承租人。
就承租人而言,新旧租赁准则变化较大,新租赁准则不在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承租人应该按照原融资租赁类似处理方式,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首先B企业应该计算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根据新租赁准则14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根据16条的规定,使用权资产的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50*4.2124=210.62(4.2124是利率为6%、5年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因此,使用权资产的成本=210.62+2万元(中介费)+3万元(复原成本)=215.62万元
甲企业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 215.6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0.12万
贷:租赁负债 210.62万
银行存款  2.12万
预计负债  3万
新租赁准则条件租赁负债的摊销如下表所示:

每年折旧金额为215.62/5=43.12万;
第一年:借:管理费用-折旧 43.12万
         贷:累计折旧  43.12万
         借:财务费用-租赁 12.64万
            贷:租赁负债  12.64万
第二年:借:管理费用-折旧 43.12万
         贷:累计折旧  43.12万元
         借:财务费用-租赁 10.4万
            贷:租赁负债  10.4万
第三年:借:管理费用-折旧 43.12万
         贷:累计折旧  43.12万元
         借:财务费用-租赁 8.02万
            贷:租赁负债  8.02万
接着看转租行为发生时会计应该如何处理?转租行为主体是B和C,对于A而言,转租行为站在会计视角对其没有影响,因此其会计处理不做调整。
那么对于B和C了,其账务应该如何处理了?
先看新租赁准则第37条:转租出租人应当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产生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准则对这段话的描述太专业了,我通俗易懂的一个例子来解释一下:
一栋房屋使用寿命为40年,甲首先将其租赁确认10年期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甲使用1年后再将其转租给乙,转租年限9年占原租赁年限10年的达到90%。此时,如果基于租赁资产(房屋)本身来考虑,转租年限占其使用寿命的比例很小,并未将房屋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租承租人乙;而如果基于该使用权资产(10年)来判断,则该使用权资产的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转租承租人乙,故应将该转租认定融资租赁。
在本案例中,A和B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是5年,B和C签订的转租赁合同期限是2年,转租期限占原租赁期限为40%,此时,基于B使用权资产5年来判断,该使用权资产的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转租承租人C,就转租行为而言,应将认定为经营租赁。
因此,在转租行为发生的第四年,B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四年:
因为发生转租行为,对于B而言,身份由承租人转变为出租人,此时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应该进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43.12万元
  贷:累计折旧  43.12万元
  借:财务费用-租赁 5.5万
  贷:租赁负债  5.5万
付租金50万:
借:租赁负债 50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万
贷:银行存款54.5万
收到C租金45万:
借:银行存款 49.05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万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05
第五年:
借:其他业务成本 43.12万元
  贷:累计折旧  43.12万元
借:财务费用-租赁 2.83万
   贷:租赁负债  2.83万
付租金50万:
借:租赁负债 50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万
贷:银行存款 54.5
收到租金45万:
借:银行存款 49.05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万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05
对于C而言,其身份为转租行为的承租人,适用新的租赁准则,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45*1.8334=82.5(1.8334是利率为6%、2年期的年金现值系数),因此,使用权资产的成本为82.5万元
C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 82.5万
贷:租赁负债 82.5万
新租赁准则条件下租赁负债的摊销如下表所示:

每年折旧金额为82.5/2=41.25万;
借:管理费用-折旧 41.25万
贷:累计折旧 41.25万
借:财务费用-租赁 4.95万
贷:租赁负债  4.95万
付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 45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5万
贷:银行存款 49.05万
第五年,
借:管理费用-折旧 41.25万
贷:累计折旧 41.25万
借:财务费用-租赁 2.55万
贷:租赁负债  2.55
付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 45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5万
贷:银行存款 49.0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