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一)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两部分。综合年报表5张,综合定报表1张,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司《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核算方案》、《国内生产总值季度核算方案》、《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年度核算方法》执行。
(四)不变价格计算,以2015年为基期。
(五)年报于次年12月31日前上报,定报于一、二季度季后14日前,三季度季后16日前,四季度季后20日前报送。
(六)凡是表列计量单位为亿元的指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为元的指标,不保留小数;相对数(构成、指数等)保留一位小数;人口数保留两位小数。
(七)为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下列情况请按规定符号填报: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数填报的项目应填“…”;不应该有数据的项目应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