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做好图书馆来访来客的接待工作,增进与各界的交流,树立优良的图书馆形象,特制定此法。
2.图书馆所有接待工作由图书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不直接接待跨部门参观或来访,属本部门业务交流的接待工作,应在事后报办公室备案。
3.来馆参观宜提前与图书馆办公室联系,通报参观单位、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4.来馆参观应以不影响图书馆正常工作秩序和读者阅览为前提。接待时间一般安排在行政办公时间,其他时间需提前预约。
5.根据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进入图书馆进行新闻采访、摄影、录像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校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持学校有关部门的同意函,再与图书馆办公室联系具体事宜。
6.外事参观,国内邀请单位须持校长办公室或校外事处的“同意参观”公函,事先与图书馆办公室联系。
7.办公室应安排好接待的各项工作,并在接待结束后做好备案工作;办公室主任为接待备案工作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