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1-03-07浏览次数:8421文章来源:dong

【著作题名】公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

【作者简介】伍俊斌, 男,1978年生,湖南新化人。中共中央党校毕业,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科社部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广东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秘书长。
主要从事政治哲学、政治学原理和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参与国家课题2项,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5项,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合著3部。多项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人民网、新华网等转载。

【出版信息】人民出版社2010年8月第一版


【内容简介】公民社会既是富有增殖性的理论话语,又是内涵挑战性的现实课题。本书力图对公民社会的历史渊源、范式转换、基本内涵、经济基础、政治环境和文化蕴涵等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自的局限性和推进两者良性互动的机制,阐述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两重性和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结构性要素。以期对正在形成热潮的公民社会研究和实践有所助益。

【章节目录】

导论     自由与秩序的追寻
第一章 公民社会的古典含义
第一节 亚里士多德
一、公民社会=政治社会
二、公民社会=文明社会
第二节 西塞罗
一、政体形式
二、法治原则
第三节 中世纪
一、城市自治
二、城市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近代契约论: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例
一、与公民社会相对应的自然状态
二、作为政治社会的公民社会

第二章 公民社会的现代意义
第一节 亚当·弗格森
一、公民社会起源于战争
二、公民美德的丧失
第二节 托马斯·潘恩
一、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分
二、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目标
第三节 黑格尔
一、伦理的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二、市民社会的三个环节
三、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及其限度
第四节 托克维尔
一、多数的暴政
二、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第五节 马克思
一、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特征
三、市民社会之克服:从政治解放走向人类解放

第三章 公民社会的当代旨趣
第一节 葛兰西
一、市民社会概念
二、市民社会与领导权
三、市民社会与国家消亡
第二节 哈贝马斯
一、公共领域的内涵和功能
二、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与重建
三、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及其限度
第三节 柯亨和阿拉托
一、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与市民社会的三分结构
二、市民社会与民主

第四章 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 概念辨析
一、民间社会
二、文明社会
三、市民社会
四、公民社会
第二节 公民社会概念的三重意蕴
一、描述性意蕴
二、分析性意蕴
三、价值性意蕴
第三节 两分法与三分法之争
一、争论的实质
二、应用的分殊
第四节 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
一、私人领域
二、社团组织
三、公共领域
四、社会运动

第五章 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
一、市场经济造就公民社会
二、公民社会反作用于市场经济
第二节 社会优位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
二、国家与社会的两重分化
三、国家本位走向社会优位
第三节 权利本位
一、权力与权利的界分
二、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

第六章 公民社会的政治环境:有限政府
第一节 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嬗变
一、全能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基本内涵
二、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三、建构有限政府的必要性
第二节 有限政府理念的哲学基础
一、自然权利论
二、人性假设
三、有限理性论

第七章 公民社会的文化蕴涵:契约关系
第一节 传统社会的身份特性
一、社会结构呈现为“差序格局”
二、身份是人们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
三、身份社会是典型的人治社会
四、身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
第二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准身份特性
一、城乡户籍身份制度
二、单位身份制度
三、泛行政等级制度
第三节 公民社会的契约文化
一、自由
二、平等
三、法治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生活契约化
一、社会分层结构的重大变迁
二、社会生活契约化的基本要素

第八章 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
第一节 政治国家的历史与现实
第二节 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局限性
一、政治国家的局限性
二、公民社会的局限性
第三节 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
一、政治国家的向度
二、公民社会的向度

第九章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发展
第一节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困境
一、困境之所在
二、困境之破解
第二节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两重性
一、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
二、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
三、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
四、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并存
五、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并存
六、制度空间小于现实需求
第三节 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结构性要素
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
二、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
三、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
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的讨论经历过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阿拉托、柯亨等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市民社会内涵已发生变化,其界定市民社会的主要维度已从经济领域转向了文化领域。即把市民社会“主要看做是一个文化批判的领域,看做是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葛兰西把市民社会纳入上层建筑,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二是市民社会。前者实施强制性的权力,后者实施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文化领导权。哈贝马斯早期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等著作中同样强调文化批判领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把它仅仅归结为这个领域。他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以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哈贝马斯后期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等著作中凸显社会文化系统的功能,认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源于社会文化系统,这个系统的再生产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

【馆藏信息】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