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机构简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始终坚持维护公众利益的根本宗旨,认真履行《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在资格考试、注册管理、人才培养、标准建设、业务监管、法制建设、沟通协调、对外交流、行业党建和协会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推动行业发展的“司令部”和“火车头”作用。
截至目前,协会已拥有团体会员7700多家,个人会员17万多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9多万人,非执业会员近8万人。行业从业人员近30万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目前,理事会下设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包括:审计准则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
秘书处设14个部门,包括:办公室、考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注册部、继续教育部、业务监管部、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研究发展部、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财务部、期刊编辑部、信息技术部、人事部、党委办公室、服务部。
【主要职责】
● 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 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 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 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组织结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本会领导成员;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目前,本会已成立13个专门(业)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2.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3.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4.维权委员会。维权委员会主要负责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地方协会的维权工作;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5.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推动、改进、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审议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6.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行业会费政策;审查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7.《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监督《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收集、分析会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援助;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9.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对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审议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起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订稿;为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实施提供咨询建议。
10.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对相关业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援助;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相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11.注册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审核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的信息结构,审定批准公开披露的行业信息;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2.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鉴定意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提供专家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
13.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职业道德守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草案,批准发布职业道德守则;指导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并对职业道德守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跟踪研究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最新变化,实现和保持职业道德守则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动态趋同;推动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公众对职业道德守则的支持与认同。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经财政部批准,在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方面,享有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权限。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本会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