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向社会开放,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从 业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执业证书不再实行专业分类。中国证监会公布新的《证券业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今年凭证券执业资格证书上岗。新《办 法》全面强化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职责和权能。 新《办法》规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及销售机构、证券投资 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以上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 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如果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以上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 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在新《办 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新《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中 国证监会将作另行规定。
考试相关文件和通告:
一号公告
2006.2.15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6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2006年将适当增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次数,试行全国统考与季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总体安排
2006年拟举办4次考试:第三季度继续举行全国性统考,第一、二、四季度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举行季度考试。具体安排如下表:
考试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地点
第一次 2月27日至3月8日
4月1日、2日; 北京、上海、广州
第二次 5月12日至5月22日
6月24日、25日 北京、上海、广州
第三次 8月14日至9月1日
10月下旬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保定、佛山、烟台、温州、泉州
第四次 11月6日至17日
12月16日、17日 北京、上海、广州
考生可在以上规定的地点范围内选择任一个城市参加考试。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四、考试大纲和教材
第一、二次考试的考试大纲、教材使用2005年版,其中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不符的部分,以现行《证券法》、《公司法》为准。
第三、四次考试的考试大纲、教材使用2006年版。2006年版考试大纲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后另行公告,考生届时可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 查阅。2006年版考试教材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考生可至当地证券业协会购买 (售书地址及联系电话另行公告)。
五、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六、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闭卷,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七、其他说明
考试详细时间、考场详细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关考试的其他事项,另行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