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
资料一:国家审计署今年组织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质量令人担忧。在检查中,有关部门共抽查了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
资料二:2001年11月,中央电视台进行了一项针对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公信力的调查。结果超过八成的投资者认为,如果上市公司造假,会计师难辞其咎;七成以上的投资者不太相信由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资料三:中天勤作为6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者,拥有近百名注册会计师和超过6000万的业务收入,它的退场在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首先,如果如此超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尚且不能严格自律,那么众多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公信力何在?其次,如果经中天勤审计的银广夏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那么其他经它审计的60多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信度有多高?再者,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所造成的中小投资者损失该如何赔偿?谁来监督这些面临重大道德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天勤事件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存在致命的信用危机。
《中天勤退场和“五大”入围会给会计业带来什么》
——王强《南方都市报》
资料四:“In contrast, Enron has clearly roiled the market and created a new investor demand for transparency. Behind this disruption lies the markets discovery that it cannot rely upon the professional gatekeepers - - auditors, analysts, and others - - whom the market has long trusted to filter, verify and assess complic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Properly understood, Enron is a demonstration of gatekeeper failure, and the question it most sharply poses is how this failure should be rectified.”
Understanding Enron: It’s About the Gatekeepers, Stupid
——John C. Coffee,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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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中外资本市场上连续出现了上市公司的财务丑闻事件,例如中国的银广厦事件、美国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德国的EX.TV事件, 这一方面与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关, 另一方面也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参加造假有关。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行为,目前学界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因为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会计师造假并不是特殊的现象,同时会计师的造假行为也根本违背了会计师独立性的原则——这是会计师制度的灵魂性的原则。
本文的问题是,当会计师造假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时,我们就有必要反思会计师制度的设计是否存在整体上的缺陷,以及对于这一缺陷我们怎样予以克服或者说如何进行制度创新。
本文作者认为会计师制度的设计存在根本的缺陷:在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偿委托合同为客户(这里主要指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就具有天然的非中立化的倾向,即以客户的倾向或立场为主要取向。而这种非中立化的倾向到底会偏离中立化的标准有多大程度,主要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对自己进行的成本收益的精当分析。在这里将会计师事务所假定为理性的经济人是基本妥当的,因为他们的职业就是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这里的收益主要是现实收益(客户提供的酬金)及预期收益(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这里的成本主要是以诉讼的风险为主的责任承担。当然,会计师事务所的非中立化倾向还受到市场的竞争环境、社会的信用制度、立法的严厉程度以及执法的严厉程度、还包括会计师职业的标准的客观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我们能否设计出一套能够根本克服现有会计师制度缺陷的制度,如果可以,我们就能够推翻现有的制度重建新制度。有人提出实行政府审计,本文作者认为这一思路恐怕难度过大。具体论证有待以后的研究。
其次,如果第一条路走不通,则可以力求现有制度的改良,即认识到会计师制度的非中立化倾向并不可怕,关键是我们如何尽可能制度的创造性的改良的矫正这种对中立化标准的偏离。
二、对会计师非中立化倾向的矫正:
1、健全财务规则。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都在试图进一步健全财务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试图统一财务规则。这是通过内部制度对会计师非中立化倾向矫正。(知识储备不足,有待以后的研究)
2、健全信用体系。建立会计师信用制度档案,通过信用制度强化会计师的悖信行为,加大会计师悖信成本。(知识储备不足,有待以后的研究)
3、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制度。通过受损害方的诉讼加大会计师造假的成本。
4、实行审计业务与咨询义务分拆。(Sarbanes-OxleyAct)
5、加强监管。(Sarbanes-OxleyAct)
三、限于知识储备,本文主要谈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实证法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0101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1日
“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理论分析:
1、实证法(批复)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证明责任实际上规定为补充的连带责任。这种责任与并存的连带责任相比,一般来说是减弱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2、这种责任主要是针对虚假验资证明行为课予责任。关于对上市公司审计不实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赔偿责任)。实践中似乎并没有受害投资方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赔偿。而主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及审计师行政和刑事责任。这种方式对受害人不公。
3、应当建立关于对上市公司审计不实的民事赔偿机制。这可以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成本,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性质一般认为应当为过错责任。关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应当结合财务规则认定。(知识储备不足,有待以后研究)
5、关于受害人的赔偿与举证,可以参照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来研究。
6、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对一般第三人的责任外,在某些情形下,审计的委托方也可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这可以通过契约责任来解决。这也应当进行详细研究。
例如,不久前,Carnegie International对外部审计GrandThorndon提出了索赔20亿美元的民事诉讼。原告方面的主张是:由于外部审计的疏忽,公司公布了含有不实陈述的财务报告,证券交易所将公司股票摘牌,SEC令公司作财务重述,外部审计的疏忽给公司造成了毁灭性的灾难!被告方面则认为:公司财会信息不实,却控告外部审计未能发现错误,实属荒谬,“在原告证明我们是安达信之前,我们将首先证明原告是安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