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中国证券市场十大政策点评

发布时间:2006-01-03浏览次数:8604文章来源:dong

    2005年中国的证券市场可以说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15年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转折之年,在这一年中,中国证券市场的金融生态环境正在发生着悄然的变化,而在这一变化中,时刻都有监管层制定的相关政策的身影,而这些政策也正深刻地影响着今年或是今后的证券市场,为此,全景网编辑部理出了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十大政策,并对此进行了点评,以飨读者。

  政策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
  出台时间:2005年4月29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中国证监会
  生效时间:2005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该政策主要是为了落实国务院于2004年颁发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政策的出台肯定了根据市场规律来解决中国股票市场上特有的股权分裂的制度性缺陷,在股权分置中切实贯彻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该政策中,提出了由试点公司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的大体思路,同时还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流程进行了规定,同时还给予了股改方案要获得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2/3以上同意票方可通过的硬性规定,还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对其减持股票的期限履行法定承诺。
  编辑点评:虽然该政策只有短短的十一条,但是却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由此拉开了我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制度性缺陷的大幕。自从2001年强行推行国有股减持以来,市场经历连续四年的熊市后终于确认起非流通股股票必须支付对价才可以获得流通权的理念,而该政策的出台明确了中国A股市场的股改预期,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责权利捆绑在一起,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管理层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政策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出台时间:2005年5月23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生效时间:2005年5月23日
  主要内容: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条件、申请发行的手续以及托管方式,还对国内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的流通、结算、兑付融资券本息进行了约束,同时央行还要求短期融资债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要求发行人在融资券存续期间按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并约定了几种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短期融资债的监管,该办法还约定了具体的监管方式,并出台的具体的出发依据。
  编辑点评:自5月中旬央行宣布允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以来,这个新兴的融资工具,已然成为资本市场上最耀眼的品种之一。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暂时性缺乏融资功能的时候给企业以解决资金饥渴的唯一通道,同时也体现了央行支持了相关行业优势企业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支持了优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举措,截止到目前,央行共公布了18家金融机构具有从事短期融资债的资格,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促进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根本性转变迅速成为现实,将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更新观念、加快市场创新。同时短期融资券不仅仅可以促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而且由于其具有期限短、收益高、结构灵活的特点,它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的产品层次,还为债券市场提供了一种兼顾安全性和收益性的投资品种。据初步统计,截止到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已经超越了千亿元大关,其迅猛发展的势头与低迷的证券市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政策三:《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出台时间:2005年6月16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中国证监会
  生效时间:2005年6月16日
  主要内容:在此办法中,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该满足的条件、应该采取的方式以及回购股份应该遵循的程序和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详细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规范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该办法还明确了事前申报、事中披露、事后处罚的监管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强化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的职责,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编辑点评:由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回购申请实行备案制,更体现了证监会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自主权,注重市场效率,而且《回购办法》中明确了一整套的监管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对于充分揭示风险,防范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注重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的原则,办法的出台为上市公司维护公司市场形象,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效手段,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为维护市场稳定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将促进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6月6日,两市A股共197家低于净资产占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14.41%,两市B股共44家低于净资产,占B股上市公司数量的40%,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经具备了相当条件,上市公司中具有大量现金储备,应收帐款净额较低,累计折旧比例高,计提充分资产质量较为夯实的公司将成为回购的首先目标,而中石油回购旗下三子公司更让此政策看点多多,同时,由于中石化、中铝也具备与中石油同样的背景,因此此政策将给后期带来更大的看点。只不过,美中不足的是,该政策规定回购的股份只能注销,不能当作库存股存在。 

  政策四:《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出台时间:2005年6月24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生效时间:2005年6月24日
  主要内容:在《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在《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则规定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将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
  编辑点评:这两项政策是国家有关部委为股权分置改革而做的努力,也是股改推动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第五个利好政策,同时两项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务院大力支持股权分置改革的诚意与信心,而且也给普通投资者带来了利好,使投资者的参与股票交易的费用减少。

  政策五:《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出台时间:2005年6月28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中国银监会
  生效时间:2005年9月1日
  主要内容:《试点办法》分六章共6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立法依据、货币经纪公司功能定位和监管机构。第二章为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为业务范围。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开办的主要业务。第四章为监督与管理,就有关业务管理提出要求,重点是防范货币经纪公司的操作风险。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货币经纪公司违规设立以及违规经营的行为做出具体处罚规定。第六章为附则。
  《试点办法》详细设定了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该办法还规定,经批准后,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境内外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产品等业务,在监管上,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处置风险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
  编辑点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已经超过了2000家,因此随着参与主体多元化、投资需求多样化,因此市场迫切需要如货币经纪公司一样的专门从事信息服务的专业机构。而引进和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有助于促进我国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和借鉴并最终采用国际金融市场上新的金融工具,提高资金收益率和分散规避金融风险。而此政策的出台不仅是金融行业的一大创新,同时也催生了中国第一家货币经纪公司在上海诞生。相信在2006年底金融行业全面开放时,货币经纪公司将会成为金融领域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政策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时间:2005年7月18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上证所、深交所
  生效时间:2005年7月18日
  主要内容:深沪交易所此次发布的权证管理办法中详细地解释了什么是权证,权证的发行上市、权证的交易行权、权证发行人违反业务规则应该受的何种处罚等,具体阐述了权证业务如何操作,申请上市权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权证退市的条件给出了权证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的具体计算公式等。
  编辑点评:此次推出的权证管理办法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使权证产品在事隔多年以后再次回到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来,从宝钢权证的推出到现在,中国权证市场在短短几个月内时间里成交量已经超过了沪深两市股票交易的总和,同时也为在困境中挣扎的券商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新的市场,但是此次权证的出台更多的是为中国股票市场处理股改的附属产品,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而因为T+0的交易方式让权证一出台就遭到了游资的炒作。而其后为了阻击资金对权证的炒作,深沪两市还出台了有关证券公司可以针对某一股票标的进行连续创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对权证的疯狂降了点温。

  政策七:证券法、公司法的出台
  出台时间:2005年10月27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
  生效时间:2006年1月1日
  主要内容: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新证券法为今后金融机构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也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同时新证券法也赋予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准司法权,同时该法还充分体现了充分保障公众投资者权益,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规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新制度。关于证券发行,新修订的证券法增加了证券公开发行前,要履行信息预披露制度,并且提高了上市门槛,同时修订了限制性条款,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依法拓宽了资金入市渠道,同时新证券法更加注重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总还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建立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也将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并且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而新修订的公司法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同时还对股份回购做出新的安排。在新公司法中,更加重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编辑点评: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将为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拓展了合适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发展,会对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政策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
  出台时间:2005年11月14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中国证监会
  生效时间:未知
  主要内容:《规范意见》以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为目的,以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从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予以规范。在规范意见中,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各公司员工,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票来源方面,《规范意见》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在时间方面,《规范意见》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规范意见》还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编辑点评:前有储时健,后有李健一、今有赵新先这一系列的中国特色的“59岁现象”的代表,与其说是中国自己贪念造就的结果,也可以说是时代的悲哀,而这一现象因为“郎大炮”炮轰各家知名公司的MBO而引起普通民众的关注。虽然该政策目前在正处于征集意见的阶段,但是对我国的企业家来说,后期会有重要的影响,它不但可以规避企业创业者铤而走险,而且可以更好更充分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更好地规范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等问题的蔓延,促使更多的企业建立起规范化的股权激励机制。

  政策九:《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出台时间:2005年12月12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中国证监会
  生效时间:2005年12月12日
  主要内容:该暂行规定对此前倍受投资咨询公司青睐的会员制进行了规范。暂行规定中有其各项规定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和很强的操作性,比如不能招收异地会员、会员制机构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客户营销及咨询服务的录音确认等制度,在提高会员制机构注册资本金要求外,还对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同时明确提出了在咨询业务过程中明令禁止的诸多行为,如明示或暗示保证投资收益、代客操作、虚假信息、不一致推荐、操纵市场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同时还详细规定了有关机构一旦违反规定将获得何种处罚等,这些将大大加强了对投资咨询行业的监管。
  编辑点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近年来得到较快发展的一项投资咨询业务。在市场行情不好的今天,一些所谓的“黑嘴”推荐的所谓的“黑马”曾经让中小散户受害不浅,而他们鼓吹的免费赠股等业务也给人以诸多假象,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被投资咨询人员所忽悠,“黑嘴”开始成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代名词,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严重损害了证券投资咨询的行业声誉,也对会员制业务本身的存在和继续发展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对新《证券法》的落实与补充,同时也有利于剔除投资咨询行业的害群之马,维护证券投资咨询市场的正常秩序,体现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出发点。

  政策十:《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台时间:2005年12月13日
  关注程度:★★★
  出台部门:中国证监会
  生效时间:2005年12月13日
  主要内容:在该通知中界定了什么是证券公司次级债务,以及确立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的标准,并严令禁止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入次级债券,在借入次级债时,证券公司应当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而该通知详细规定了合同的大致内容,同时也列出了证券公司不可触犯的六条“军规”以保障次级债务债权人的权益、降低证券公司偿付风险。《通知》还规定,经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意并报证监会机构部核准后,券商可将借入的次级债务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其中,以现金方式借入的次级债务,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以委托理财机构债务转成的次级债务,应首先将受托资产并入自营资产,在全额扣除已亏损部分并足额提取跌价准备后的净值基础上,按照上述到期期限,原则上分别按90%、70%、50%、30%、15%比例计入净资本。
  编辑点评:当股市还依然在熊市徘徊时,除了股民,最为心绞的算是券商了,对一些存在到期债务的券商来说,此次通知允许券商可以通过“债转次级债”处理将债务时间延长,通过“次级债计入净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从而极大降低了流动性风险,为持续经营和增强还债能力提供保证。而资本充足率和债务情况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券商寻求重组和吸引投资的条件都更充分,从而为改善经营活动提供了必要保证,在经营活动得到改善的基础上,券商还债的能力也就有可能提高。此次政策的出台应该说是中国证监会给国内券商注入了一支强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