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史上,1995年以来瑞典、意大利、波兰、拉托维亚、蒙古和吉尔吉斯坦等欧亚六国可谓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创举:成功地将历史上和理论上某些私人保险市场的因素应用到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之中,创造出一个崭新的制度——“名义账户”制(NDC)。
七、八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良好,基本上克服了实行传统现收现付制的国家及其实行这种制度的经济转型国家向积累制或半积累制转型过程中普遍遇到的转型成本问题,受到了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俄国和捷克等一些国家跃跃欲试,甚至欧盟委员会为其成员国设计了向其转型的三个过渡方案(郑秉文,2003a)。
“名义账户”制是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待遇确定型(以下简称DB)和缴费确定型(简称DC)的一种混合型制度,简单地讲即在融资方面采取现收现付制的DB型方式,但在给付上采用积累制的DC型方式;在六国的“名义账户”制度设计中他们根据各自的具体国情附加了相应的不同功能,使六国的“名义账户”制度各有千秋,殊途同归,积累了一些经验。
欧亚六国1995年以来“不约而同”地实行了“名义账户”制,这虽然是其政策制定者不断探索的结果,但学术界一般认为,它的制度雏形显然起源于二战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私人保险市场上流行的“积分制”和美国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现金余额”制度,其思想基础可以追溯到1968年Buchanan“社会保障券”的设想和1983年Kotlikoff等人关于BKS模型的改革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讲,“名义账户”制在欧亚六国的实行是私人保险制度的某些特征在公共保险制度上的某种延伸和应用,是经济学家改革思想与建议的某种尝试与实践。
“名义账户”制的诞生、实践与发展说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孕育着私人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在理念上和模式上相互交融和相互渗透,公共保险在不断采用私人保险和私人储蓄制度某些特征。“名义账户”制吸收了私人储蓄和保险市场实践中的一些特征,对传统的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造,保留了各自一些适应于人口变化和经济社会等外部其他条件变化的优点,从而形成了自己最基本的5个特点:现收现付制的融资原则、DC式精算型的给付条件、缴费与给付的捆绑式密切联系、个人所有权、便携性,等等。这5个特点无疑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现收现付制的重要改造或改革。“名义账户”制的出现与半个世纪以来某些私人制度的演进和经济思想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内在承继联系,它们既一脉相承,又不断自我发展和变异,从这个意义上讲,“名义账户”制既是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DB制与DC制的混合制度,也可以认为是私人制度的某种延伸和经济思想的某种实践。在欧亚六国目前实施的“名义账户”的架构中都可以看得到BKS模型、“社保券”的设想、积分制度和CBP制度的许多特征(郑秉文,2OO3b)。
《经济研究》2003/4期/郑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