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国科金发诚〔2022〕53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15:12 浏览次数:870

       该办法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12月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75/info88329.htm

重点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二)伪造、篡改;(三)买卖、代写;(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五)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十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责令改正;(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警告;(四)内部通报批评;(五)通报批评;(六)暂缓拨付项目资金;(七)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八)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九)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或者已经结题的,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十)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资格。
      下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国科金发诚〔2022〕53号)(网页快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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