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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990-2000

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有条件占用基本农田

时间:2014年10月19日 08:00

国土部与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为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未来中国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有条件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国土部消息,为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未来中国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有条件占用基本农田。 “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一位国土部耕地司官员在对新政进行解读时说,“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通知》在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充分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 《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另外,为响应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的要求,《通知》取消了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上述国土部耕地司官员提到,改为备案制度后,设施农用地的性质不再按审批手续界定,而是根据具体地块的设施性质、规模及其经营现状等内容进行备案。 同时,《通知》规定,需要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由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在农地用途监管方面,上述官员表示,为了确保农地农用,《通知》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明确 “三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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