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对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时间:2006年06月14日 08:00
2006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 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明确指出,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 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 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执法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 监督检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 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6号文件精神,国家粮食局日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 开了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会议。国家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作 了《完善体制机制 保障粮食安全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 贡献》的重要讲话,对贯彻落实国务院16号文件精神作了全面部署。对粮食流通 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 具体要求。 聂振邦同志指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能。近两年来,各级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依法管粮全面推进 ,特别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取得了进展。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 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成立了监督检查内设机构,全国约33%的市 级和21%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了监督检查工作机构,有的还成立了执法 大队,这是来之不易的。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 查工作水平。但从全国看,这方面的工作进展还不平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 构、人员、经费等状况,与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为此,国务院文件 对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各 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 聂振邦同志就当前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巩固和发展粮食 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的成果,将行政执法重心向基层延伸,逐步形成全国 省、地、县完善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职能、机构、 人员“三落实”和专人分管、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四专”的要求, 尚未建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今年底前完成机构设 置;市级、县级机构的设立,抓紧尽早完成,以适应工作需要。与此同时,要进 一步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切 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二是要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规 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和工作程序。各地要继续抓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建 设,各项规章制度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为做到依法管粮提供制度保障。目前 ,国家粮食局在前几年清仓查库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抓 紧起草《粮食企业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完善库存清查机制,促进粮食库存检查 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争取在今年的库存检查中试行。三是按照两个条例规定, 依法实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做好对粮食 收购资格的审核,会同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开展对企业粮食收购资格的检查工 作;要切实做好辖区内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 强粮食质量监管、原粮卫生监管和粮食库存监管。四是要加强粮食检验体系建设 ,完善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条件,提高检验人员素质水平,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提供技术保障。2006年下半年,国家粮食局将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继 续搞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粮食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情况。加大对其他政策性用粮的监管力度。另外,今年还要配合开展治理商业贿 赂专项工作,做好重大涉粮案件督办查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