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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图书馆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校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积极推进职工参与民主决策,保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依据国家《宪法》、《工会法》、《教师法》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是图书馆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图书馆职代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职工参与本单位重要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行使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

    第四条  图书馆职代会在图书馆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

第五条          图书馆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图书馆职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馆长工作报告(包括财务报告)、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决策问题,并提出制定有利于图书馆和谐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馆职工奖惩规定、考核方案、分配原则与具体办法等,以及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方案和办法。

(三) 在民主监督图书馆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积极听取广大职工对图书馆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意见,及时向图书馆党总支反映。。

(四)制定、修改图书馆职代会实施办法和监督办法。

(五)选举职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

(六)听取和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图书馆领导干部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职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提案做出答复。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均有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因调离、退休等所致的缺额,原基层选举单位可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职代会代表由图书馆基层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30%,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部主任、业务骨干、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应占全体代表的60%以上,男职工代表应不少于全体代表的30%,图书馆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被选为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及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职代会的正式代表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和表决权;职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有知情权、发言权和应参加正式会议和各项活动。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提交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图书馆工作有审议、建议的权利,对图书馆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有权向图书馆领导干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组织地参与对执委会形成的决议就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如正当行使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执委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大局意识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图书馆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地参与民主管理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图书馆相关的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图书馆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图书馆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代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职代会的议题必须围绕图书馆的中心工作和广大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八条  图书馆就召开职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学校教代会的执委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并且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在图书馆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馆长为副组长,工会负责人为秘书长,该小组负责职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图书馆分工会为职代会的常务工作机构,在图书馆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职代会代表的培训,努力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职代会和图书馆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本暂行条例解释权属于图书馆分工会,职代会召开并通过后解释权归属执委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将由职代会进行修订。本暂行条例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图书馆职代会考虑到《规定》的出台和党的十八大的召开,依据《图书馆职代会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原《图书馆职代会暂行条例》做了修订。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