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 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
书号: G06-4168
ISBN: 7-5045-4168-0/F.735
出版: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
印次: 1-1
开本: 16K
装订: 平
字数: 508 千字
定价: ¥38.00
出版日期: 2004-06-24
【内容简介】
• 它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
• 它曾影响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进程
• 被业内人士视为福利国家的奠基石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 为无数的经济学家和社会保障工作者所推崇、研究和学习借鉴
一、报告的起草过程
1941年,英国成立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着手制定战后社会保障计划。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爵士受英国战后重建委员会主席阿瑟·格林伍德先生委托,出任部际协调委员会主席,负责对现行的国家社会保险方案及相关服务进行调查,并就战后重建社会保障计划进行构思设计,提出具体方案和建议。
委员会受命成立后,首先向所有相关业务机构调查了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在此基础上构思设计了专门的问卷进行调查,并与相关机构的代表进行了多次会谈,还请纳菲尔德学院的社会改革调查小组收集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委员会又专门邀请国际劳工组织的官员来英国进行指导,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第二年,贝弗里奇提交了题为《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六个部分内容介绍 报告正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和概论”,概要介绍了部际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过程和整个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主要改革建议及理由”,审视了英国当时保障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详细论述了报告所建议的二十三项改革的理由及具体建议,如废除批准社团制度、改革工伤赔偿制度、统一社会保险制度及缴费和待遇标准、将医疗和康复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向国民统一提供等。第三部分“三个特殊问题”,重点讨论待遇标准和房租问题、老年问题以及关于伤残赔偿的途径问题。第四部分“社会保障预算”,主要论述了社会保障预算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在分析社会保险支出状况及各方的缴费能力和意愿之后,提出了由财政、雇主、参保人三方共同缴费的缴费方案,且就各方应承担的比例作了具体划分;同时,还专门论述了工伤保险费的筹资问题,明确了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应承担额外的工伤附加费的原则和比例。第五部分为“社会保障计划”。首先论述了社会保障计划所赖以存在的三个假定,提出通过社会保险、国民救助和自愿保险三个层次保障人们不同需要的重要观点。同时,在明确养老金、保险金、补助金及补贴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将全部国民分为六个群体,分析了各群体的不同保障需要,并就其参保的待遇、缴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第六章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详细讨论了子女补贴、全方位医疗康复服务和促进就业问题,提出把消除贫困作为战后的基本目标,即社会保障计划的目标是:确保每个公民只要尽其所能,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收入尽自己的抚养责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制订社会保障计划所遵循的工作原则贝弗里奇在勾画社会保障计划时遵循三条指导原则。其一,既充分运用过去积累的丰富经验,又不拘泥于这些经验,避免被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的部门利益所限制和驱动;其二,把社会保险作为提供收入保障、消除贫困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其三,确定了国家提供福利的原则是基于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些群体的局部利益,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国家和个人共同的合作来实现。国家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不扼杀和替代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国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宜过高,应给个人参加自愿保险和储蓄留出一定的空间。
(三)社会保障计划的主要条款 社会保障计划的主要条款可以归纳如下:
1.计划覆盖所有公民。一方面,对参保者没有规定收入上限, 但同时又充分考虑了不同收入人群的生活差异和他们并不相同的保障需求,可以说既无所不包又分类实施。
2.把所有的人群被划分为六大类,其中四类在工作年龄以内,一类在工作年龄以上,还有一类在工作年龄以下,具体如下:
• 雇员,指那些根据合同受雇为他人工作的人员。
• 其他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包括雇主、商人和其他各类自由职业者。
• 家庭主妇,指工作年龄内的已婚妇女。
• 其他在工作年龄内未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
• 未达到工作年龄的人员。
• 超出工作年龄的退休人员。
3 . 在上述六类人中,第六类人,即超出工作年龄的退休人员将可以领取退休养老金。第五类人,即尚未达到工作年龄的人员可享受子女补贴,该补贴由国家财政负担,覆盖所有社会保险待遇或养老金享受者的儿童。其他四类人也是各有所保。所有这六类人都享有全面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以及丧葬补贴 。
4 .隶属于类别一、二或四的所有人每周或几周要缴纳一次专门的社会保险费,其方式是在一份专门的保险文件上贴一张印花,以此证明自己已按期交费。第一类人不仅自己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的雇主也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也是贴保险印花,其中雇员的缴费部分从其薪水中扣除。缴费的数量随待遇水平的不同而变化,而且男性的缴费要高于女性,以此来保障家庭主妇的福利待遇。
5.只要履行了缴费义务,雇员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伤残待遇、退休养老金、医疗和丧葬费等项福利待遇;其他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则可以享受退休养老金、医疗和丧葬费等项福利待遇,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而且在伤残头13周内不能享受伤残保险待遇;其他在工作年龄段内未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则可以享受除失业和伤残以外的其他各项福利待遇,包括退休养老金、医疗和丧葬费等。作为失业保险的替代,除雇员外,其他人员均可享受培训福利,以帮助他们找到新的谋生之道。只要其丈夫缴费,家庭主妇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孀居或离异补助,并可以领取退休养老金;除生育津贴以外,从事有酬工作的家庭主妇还可以领取13周的生育补贴,以保证他们在分娩前后不用工作。
6.参保人所享受的失业、伤残待遇、经过转轨期后的基本退休养老金和培训等待遇水平一致,和其先前的收入多少无关。该水平提供的收入将能维持参保人在各种正常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对未从事有酬工作的夫妻,其待遇水平将考虑两人的需求。如果男方没有配偶或者其配偶从事有酬工作,则该男士只能享受考虑其个人需求的待遇,该待遇水平比未从事有酬工作的夫妻所享受的待遇水平要低;如果男方没有配偶但有供养子女,而且该子女的年龄超出了子女补贴的领取范围,那么可以享受抚养补贴。从事有酬工作的家庭主妇的生育保险金比失业或伤残保险金的个人水平要高;寡妇的福利待遇水平也有专门的规定。除了上述特殊情况以外,其他所有的待遇水平都是男女平等,一视同仁。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其头十三周的待遇和其他情况下致残的一样;如果十三周后伤残情况依然存在,那么伤残者可以得到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工伤养老金,该养老金上封顶下保底。
7.所有失业者在失业期间所享受的待遇水平一致,而且无须经过经济状况调查,通常要求的条件是定期接受培训。只要接受适当的治疗或职业培训,伤残者在伤残期间就可以享受伤残待遇,不仅水平一致,而且无须经过经济状况调查,直到伤残者有资格领取工伤养老金为止。
8.养老金(工伤养老金除外)只能在退休时支付,最低退休年龄是男65岁、女60岁,达到这个年龄以后,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领养老金。如果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后退休,则领取的养老金要高于基本养老金。经过20年的过渡期后,法定的缴费性养老金将逐步提高到全额基本养老金的水平,该水平将能满足各类人群的各种需求。因此,现在的养老金领取者的权益在将来是有充分保障的。
9.没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又处于工作年龄的寡妇将不再享有永久性养老金,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临时福利,其待遇水平比失业或伤残的待遇水平要高,如果需要,这些寡妇还可以享有就业培训方面的待遇。照顾需要抚养子女的寡妇除了可以领取子女补贴以外,还可以享受监护人福利,这些足够他们不用其他收入就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现在靠养老金生活的寡妇的权益也是有充分保障的。
10.由卫生部组织管理的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向所有的公民提供无所不包的医疗服务,所有需要术后康复治疗的病人都能得到相应的治疗。
11.成立社会保障部,其职责是管理社会保险、对失业者等发放国民救助,鼓励和监督自愿保险,而且只要有利于此,该部可以接管现在由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任何工作。
三、报告的理论价值与积极作用
贝弗里奇报告是一个关于全方位福利问题的报告,基本宗旨是消除贫困。它从人们的需要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福利体系。报告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提出国家将为每个公民提供9种社会保险待遇,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并根据本人经济状况提供国民救助。这9种社会保险待遇分别为:失业、伤残和培训保险金,退休养老金,生育保险金,寡妇保险金,监护人保险金,抚养补贴,子女补贴,工伤养老金,一次性补助金(结婚、生育、丧葬和工伤补助金4种)。其中有许多为新的福利项目,如为儿童提供的子女补贴在福利制度发展中是一个根本性的突破,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福利国家的核心,打破了传统的家庭赡养职能,由国家直接代替家庭向非劳动人口承担了部分赡养责任。另一项重要突破是提出建立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报告还要求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每人每周缴费,无论人们原来的收入如何,无论个人的情况及风险程度怎样,都必须强制参加保险,缴费费率相同,失业保险金、残疾保险待遇以及退休养老金等各种待遇也都实行统一的标准,强制性的基本保险项目由国家实施。这些都突破了英国原有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只限于某些群体的限制。
报告指出,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能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三是统一原则,即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须统一;四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必须以劳动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这些原则的提出和实施使社会保障理论更加丰富和趋于成熟。
英国政府基本接受了贝弗里奇报告的建议,于 1944年发布了社会保险白皮书,并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家庭津贴法、国民救助法等一系列法律。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贝弗里奇也因此获得了“福利国家之父”的称号。报告和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影响到了整个欧洲。瑞典、芬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效仿英国,致力于建设福利国家。
贝弗里奇报告出版后的六十年间,福利国家的理论和制度模式也经历了从兴盛到反思教训的过程,各种改革的设想和措施直到目前依然在尝试。但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的诸多原则、观点和方法并未过时,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有积极而重要的借鉴意义。
【章节目录】
第一部分 导言和概论(1)
委员会的调查及结果(1)
提出建议的三条指导性原则(3)
摆脱贫困之路(4)
社会保障计划概述(6)
社会保险的性质(9)
临时费率和待遇标准(12)
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以及涉及的改革(13)
委员会的工作过程(16)
报告签名(18)
第二部分 主要改革建议及理由(20)
第三部分 三个特殊问题(83)
待遇标准和房租问题(83)
老年问题(99)
赔偿途径问题(112)
第四部分 社会保障预算(115)
第五部分 社会保障计划(135)
假定、方法和原则(135)
人口与保障需求(138)
保险金和其他保险给付(143)
强制保险缴费(155)
国民救助(160)
自愿保险(161)
管理(165)
临时费率和待遇标准(169)
第六部分 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174)
假定A:子女补贴(174)
假定B:全方位医疗和康复服务(179)
假定C:维持就业(184)
把消除贫困作为战后可行目标(187)
战争期间出笼的和平计划(192)
后记(196)
【精彩书评】
“福利国家之父”传世之作——写在《贝弗里奇报告》中文版问世之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 华迎放
2004-06-30
它勾画了福利国家的理论蓝图
它是福利国家的奠基石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它影响了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进程
它为无数的经济学家和社会保障工作者所推崇、研究和学习借鉴
《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因其影响了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进程,而被业内人士视为福利国家的奠基石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里程碑,并为无数的经济学家和社会保障工作者所推崇、研究和学习借鉴。
1941年,英国成立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着手制定战后社会保障计划。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爵士受英国战时内阁部长、英国战后重建委员会主席阿瑟•格林伍德先生委托,出任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主席,负责对现行的国家社会保险方案及相关服务(包括工伤赔偿)进行调查,并就战后重建社会保障计划进行构思设计,提出具体方案和建议。第二年,贝弗里奇爵士根据部际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提交了题为《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
报告分析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问题,对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并系统勾画了战后社会保障计划的宏伟蓝图。报告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要介绍了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过程和整个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审视了英国当时保障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详细论述了报告所建议的二十三项改革的理由及具体建议。
第三部分重点讨论待遇标准和房租问题、老年问题以及关于伤残赔偿的途径问题。在本部分,贝弗里奇先生在大量调查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劳动年龄人口、老年人、供养子女等不同群体对房租、食品、衣着、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由此得出了战后满足人们基本生活最低需要所需的保险待遇标准;根据英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当前养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养老金标准、改革养老金制度的建议,并且提出在20年内将旧制度逐步过渡到新制度的具体设想以及把退休作为享受养老金的必要条件的意见。
第四部分主要涉及社会保障预算问题。在分析社会保险支出状况之后,分析了各方的缴费能力和意愿,提出了由财政、雇主、参保人三方共同缴费的缴费方案,且就各方应承担的比例作了具体划分;同时,还专门论述了工伤保险费的筹资问题,明确了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应承担额外的工伤附加费的原则和比例。
第五部分为社会保障计划。首先论述了社会保障计划所赖以存在的三个假定,提出通过社会保险、国民救助和自愿保险三个层次保障人们不同需要的重要观点。同时,在明确养老金、保险金、补助金及补贴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将全部国民分为雇员、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家庭妇女、其他有酬工作的人群、退出工作的老年人、低于工作年龄的子女等六个群体,分析了各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并就其参保的待遇、缴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
第六部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在该部分,作者详细讨论了子女补贴、全方位医疗康复服务和维持就业问题,提出把消除贫困作为战后的基本目标,即社会保障计划的目标是:确保每个公民只要尽其所能,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收入尽自己的抚养责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贝弗里奇在勾画社会保障计划时遵循三条指导原则。其一,既要充分运用过去积累的丰富经验,又不拘泥于这些经验,而被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的部门利益所限制和驱动;其二,把社会保险作为提供收入保障、消除贫困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内容;其三,确定了国家提供福利的原则是基于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些群体的局部利益,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国家和个人共同的合作来实现。具体体现是,一方面在国家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不应扼杀和替代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另一方面,国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宜定得过高,而应给个人参加自愿保险和储蓄留出一定的空间。这些原则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报告继承了新历史学派理论有关福利国家的思想,从英国现实出发,指出贫困、疾病、愚昧、肮脏和懒惰是影响英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五大障碍,并据此提出政府要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工作、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建议。报告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提出国家将为每个公民提供9种社会保险待遇,还要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并根据本人经济状况提供国民救助。其中有许多为新的福利项目,如为儿童提供的子女补贴,在福利制度发展中是一个根本性的突破,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福利国家的核心,打破了传统的家庭赡养职能,由国家直接代替家庭向非劳动人口承担部分赡养责任。另一项重要突破是提出了建立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报告还要求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每人每周缴费,无论人们原来的收入如何,无论个人的情况及风险程度怎样,都必须强制参加保险,缴费费率相同,失业保险金、残疾保险待遇以及退休养老金等各种待遇也都应当实行统一的待遇标准,强制性的基本保险项目由国家实施。这都突破了英国原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只限于某些群体的限制。
报告指出,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能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三是统一原则,即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须统一;四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必须以劳动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这些原则的提出和实施使社会保障理论更加丰富和趋于成熟。
